【医师法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你需要了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历史沿革
首次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1998年6月26日通过,自1999年5月起施行。该法共有六章,分别是: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考试和注册;第三章执业规则;第四章考核和培训;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
第二次修改
2009年修正案由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该法针对第四十条进行修订,将原条文“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改为“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次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21年8月20日通过,当日予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该法共有七章,分别是: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考试和注册;第三章执业规则;第四章培训和考核;第五章保障措施(新增结构),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
法条变化(重要新增)
职业精神入法
医师节入法
中医医师资格认证方式
师承/实践+推荐+省考
增加执业范围
多点执业入法&鼓励下沉基层
县管乡用,乡聘村用
一个地区+一点为主+多点备案
更大诊疗自主权
细化医生执业规范
自愿急救服务免责

报告义务
定期考核&提级监督考核
疫情防控相关措施(机构配人两培训)
不必要的检查、治疗
终身禁业
互联网+医疗
中西医结合如何结合
住培&专科医师培训入法
《医师法》第三十七条:国家制定医师培养规划,建立适应行业特点和社会需求的医师培养和供需平衡机制,统筹各类医学人才需求,加强全科、儿科、精神科、老年医学等紧缺专业人才培养。
国家采取措施,加强医教协同,完善医学院校教育、毕业后教育和继续教育体系。
国家通过多种途径,加强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医疗卫生人才培养和配备。
国家采取措施,完善中医西医相互学习的教育制度,培养高层次中西医结合人才和能够提供中西医结合服务的全科医生。
第三十八条:国家建立健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健全临床带教激励机制,保障住院医师培训期间待遇,严格培训过程管理和结业考核。
国家建立健全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不断提高临床医师专科诊疗水平。
风险分担机制
《医师法》五十二条:国家建立完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医疗机构应当参加医疗责任保险或者建立、参加医疗风险基金。鼓励患者参加医疗意外保险。
法条变化(重要删减)
中专考执医的资格问题
《执业医师法》第九条规定: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一)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二)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二年的;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五年的。
《执业医师法》第十条规定: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或者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可以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医师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在本法施行前以及在本法施行后一定期限内取得中等专业学校相关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可以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教育、中医药等有关部门制定。
保障措施专章
安全、薪酬、休假
【总则】《医师法》第三条:医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医师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第五章】《医师法》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维护医疗卫生机构良好的执业环境,有效防范和依法打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完善安全保卫措施,维护良好的医疗秩序,及时主动化解医疗纠纷,保障医师执业安全。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阻碍医师依法执业,干扰医师正常工作、生活;禁止通过侮辱、诽谤、威胁、殴打等方式,侵犯医师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
【第五章】《医师法》第四十四条:国家建立健全体现医师职业特点和技术劳动价值的人事、薪酬、职称、奖励制度。
对从事传染病防治、放射医学和精神卫生工作以及其他特殊岗位工作的医师,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的津贴。津贴标准应当定期调整。
在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津贴、补贴政策,并在职称评定、职业发展、教育培训和表彰奖励等方面享受优惠待遇。
媒体起何作用
《医师法》修订亮点
★ 亮点一:更加凸显全社会对医师职业的尊崇。
医师法在“总则”中,明确规定了“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十六字崇高精神,并将每年8月19日设立为中国医师节,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了医师节的法律地位,有利于推动全社会广泛形成尊医重卫的良好氛围。
医师法第一条对原《执业医师法》行文“保障医师合法权益”调整到首句,开宗明义,彰显出国家对医师权益的重视。
此外,医师法还规定了对有突出贡献的医师的表彰、奖励制度,对营造全社会尊医重卫的良好氛围,促进医患关系和谐具有重要推动作用。
★ 亮点二:更加注重医师高质量培训培养
医师法将参加医师资格考试人员的最低学历条件由中专提高到大专,提高了医师准入门槛,有助于提高医师学历层次,提升医师整体专业技术水平,进一步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
医师法还突破了既有的管理模式,明确了医师经相关专业培训和考核合格,可以增加执业范围。这将进一步拓展医师的执业空间,符合临床医学学科融合发展的趋势。
医师法将医学院校教育、毕业后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三阶段连续统一的医师教育培训体系,做了进一步巩固强化。同时,医师法还要求制定医师培养规划,加强医教协同,建立适应行业特点和社会需求的医师培养和供需平衡机制,统筹各类医学人才需求,加强紧缺人才培养。通过多种途径,加强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医疗卫生人才培养,加强专业技术人员培养配备。
★ 亮点三:更加注重医师权益保障
医师法专门增设“保障措施”一章,在人事管理、薪酬待遇、表彰奖励、职业防护、公益宣传等方面作出规定。要求各级政府维护医师执业环境,有效防范和依法打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医务人员提供职业安全和卫生防护用品。
此外,公共场所自愿急救豁免制度是本次修法最大的亮点之一,是民法典紧急救治权立法精神的延续。民法典第184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按照医师法规定,医师应当在医疗机构中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卫生服务,所以医师的本职工作不是提供公共场所急救服务。医师在非执业期间,以普通公民身份发挥自身专业技术能力自愿参加公共交通工具等公共场所急救服务,属于挺身而出、奋勇救人的见义勇为行为。如果因此造成受助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与民法典的规定保持一致。
★ 亮点四:更加注重医防融合和中西医并重
“预防为主”和“中西医并重”是新时期卫生健康工作方针的重要内容,也是这次抗击疫情给我们最深的启示。医师法将增进医防融合贯穿于医师培训培养、配备使用、执业管理等各个方面。比如,建立公共卫生与临床医学相结合的人才培养机制;医疗机构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公共卫生医师;发现传染病、突发不明原因疾病等要按规定及时报告;在公共卫生事件中表现突出的,要予以表彰奖励等。
医师法还鼓励中西医相互借鉴学习,建立中西医相互学习的教育制度,培养高层次中西医结合人才,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好的中西医结合服务。医师法规定,“经考试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和考核合格,在执业活动中可以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西医药技术方法。西医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和考核合格,在执业活动中可以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中医药技术方法。”
★ 亮点五:更加注重补齐基层和紧缺专业短板
基层医师承担着为城乡居民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的重要职责,是居民健康的“守门人”。医师法修订过程进一步体现了“以基层为重点”的导向。
一是加强培训指导。要求各级人民政府采取有力措施,优先保障基层、欠发达地区和民族地区的医疗卫生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组织上级医疗机构对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人员开展培训;鼓励乡村医生参加医师资格考试,提高能力水平,取得医师资格。二是加强待遇保障。在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医师,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津贴、补贴等政策,在职称评定、职业发展、教育培训和表彰奖励方面享受优惠待遇。同时,进一步完善对乡村医生的服务收入多渠道补偿机制和养老政策。三是加强技术帮扶。执业医师晋升副高职称的,应当有累计一年的基层或者对口支援的服务经历。
医师法吸取了之前出台的一系列多点执业的政策规定,并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医师多点执业管理要求,强调应当以一个医疗机构为主,并办理相关手续,还鼓励医师到基层医疗机构执业,进一步提高医疗服务的可及性。
★ 亮点六:更加注重规范医师的执业行为
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医师法在保障医师权利的同时,也对医师依法执业提出了明确要求。
一是关于“医师超说明书用药”有关问题。可以从三个方面理解:第一,超说明书用药的前提是尚无有效或者更好治疗手段等特殊情况。如果采用现有药品说明书载明的药品用法或者其他治疗手段,可以达到同样的或者更好的治疗目的,医师不能实施超说明书用药。第二,采用的药品用法应当具有循证医学证据,即已有证据证明其符合安全、有效的基本要求。第三,超说明书用药必须在取得患者明确知情同意后才能实施。此外,为了加强医疗机构超说明书用药管理,保证合理用药,还要求医疗机构建立管理制度,进行审核和规范。
二是明确医师互联网诊疗规范。规定执业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同意,可以通过互联网等信息技术提供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等适宜的医疗卫生服务,但不能用于首诊。
三是医师定期考核周期,由二年改为三年,有利于合理减轻医师负担。医师法还规定,对具有较长年限执业经历、无不良行为记录的医师,可以简化考核程序。切实体现了“将时间还给医师,将医师还给临床”。
四是在法律层面首次设立“终身禁止”制度。规定对医师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医学伦理规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行为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或者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五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医疗卫生服务或者医学临床研究。